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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典型案例: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

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李某,女性,目前没有固定职业。刘某,男性,供职于一家公司。2019年4月,刘某与现役军人程某(女性)正式注册结婚。自2019年5月起,尽管李某清楚刘某已婚,且其配偶程某是现役军人,但她依然与刘某持续维持着一段不正当的恋情。现役军人程某在怀孕期间,李某与刘某育有一子,自2020年9月1日起,双方以夫妻身份在刘某的居住城市租赁房屋共同居住,此行为导致程某与刘某之间的感情出现严重裂痕。

2022年1月24日,检察机关针对李某破坏军婚的行为、刘某的重婚行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到了同年3月3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李某作出了破坏军婚罪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对刘某的重婚罪也做出了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在此之后,李某和刘某都没有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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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初期,仅就李某涉嫌破坏军婚的行为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对刘某涉及的重婚行为尚未进行追责。经过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定,刘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生育子女,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满足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涉嫌重婚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该案件社会负面影响极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应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文件,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继续侦查和收集证据的建议以指导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刘某涉嫌重婚罪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逮捕批准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裁决。

确保罪名判断准确无误,对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进行精确打击。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经过详尽审查后认为,李某在知晓刘某的妻子程某是一名现役军人之际,依旧与刘某维持了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珠海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更是以夫妻身份长期租赁房屋共同居住,这一行为导致了程某与刘某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李某的举动对程某的婚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已构成破坏军婚的罪行;刘某虽已有配偶,却与李某生育子女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这明显是重婚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开展了认罪认罚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法律解释和道理阐述,使得李某和刘某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的承诺书。检察院对李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刘某涉嫌重婚罪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建议对李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对刘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些定罪及量刑的建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程某因疫情所限,未能及时前往检察机关阐述具体情况。检察官们不止一次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并在沟通中给予程某心理上的慰藉,帮助她缓解消极情绪,激励她勇敢面对挑战,乐观地生活下去。此外,考虑到程某退役后收入微薄,且子女年幼,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因此,该院迅速依法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并向程某提供了相应的救助资金。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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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确保军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鉴于军人职业和使命的非凡性质,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一般家庭存在显著差异。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远离家乡的重任,他们不畏艰辛,勇往直前。任何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行为,都会严重伤害军人及其亲属的情感,干扰军人专心服役,进而对部队的稳定和战斗力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实施了特别保护措施。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重视司法的导向、教化、警示功能,主动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对证据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追查未抓获的犯罪分子和遗漏的罪行,严厉打击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有力保障国防利益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拥军优属的法治氛围。

掌握罪名的确认标准,确保对犯罪的精确打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若故意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怎样取证重婚罪,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五十八条则规定,若已结婚却再次结婚,或明知他人已婚仍与之结婚,将受到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本案中,李某与刘某育有一子,他们日常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这一行为已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他们的行为对他人婚姻构成了实际破坏,符合刑法中“结婚”的定义。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有配偶而重婚”,而李某的行为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需在确认“同居”事实后,特别关注重婚行为的审查,力求准确打击犯罪行为,并切实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多种手段实施援助,积极投身社会管理。在案件处理中,检察机关需秉持人文关怀,既确保依法公正审判,严厉打击犯罪,又积极履行职责,深入一线进行实地考察,主动掌握当事人真实困境私家侦探-典型案例: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实施心理辅导、定期复查、司法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援助,有效缓解社会冲突,推动社会治理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