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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哪家好-员工与女下属婚外情被公司停职学婚姻法,索赔14万,法院咋判?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

一管理人员与女下属搞婚外情,

被女下属丈夫发现

并持剪刀大闹公司。

公司让该管理人员

停职反省并学习《婚姻法》,

其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近14万。

公司认为停职培训

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情理。

双方各执一词对薄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蓝某自1995年10月起加入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离职时担任生产中心经理,离职前一年的平均月薪为17076元,且双方已签署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蓝某在任职期间与女性下属高某产生了婚外关系侦探哪家好-员工与女下属婚外情被公司停职学婚姻法,索赔14万,法院咋判?,该女性下属的丈夫田某,同为该公司员工,曾多次向公司提出投诉。

2017年5月23日,在公司管理层的协调下,双方家庭最终达成了和解,蓝某向田某支付了三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

2017年7月12日,蓝某向高某发送了不当言论,导致田某手持剪刀,意图在公司厂区内寻找蓝某珠海个人信息调查公司,幸好被公司员工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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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随后请了一周的假,而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发出通知,决定暂停蓝某的所有工作,要求其进行自我检查与反思,同时接受关于《婚姻法》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2017年8月1日,蓝某以公司未能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为由,指出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遂决定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认为:

蓝某在任职期间,与已婚女下属高某持续维持着异常的男女关系,这一情况证据确凿,事实明确。

蓝某的行为已不再满足公司对“品行端正”这一任职资格的期待,公司对其进行的婚姻法等相关培训不仅遵循了法律规定,而且合乎常理,因此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即便不考虑蓝某与已婚女下属之间是否存在异常的男女关系婚姻法婚外情,不论这种关系的恶劣程度如何,公司依然有权依照自身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包括组织培训活动,以此来提升员工的整体能力。

不久之后,蓝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款项。

仲裁机构判定,该公司需向蓝某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款,金额为13872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公司对蓝某停职

并让其进行相关学习不违法

一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清晰明确,无任何可疑之处;尽管蓝某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来反驳,因此法院决定采纳证人的陈述。

证人所述,法院判定,蓝某与已婚女下属高某存在婚外情,尽管公司管理层已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但蓝某并未改正,反而持续向高某发送低俗信息。蓝某的这一行为暴露出其婚姻观念存在重大错误,且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与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已丧失了公司管理人员的良好品行。因此,公司决定暂停蓝某职务,并对其进行婚姻法等知识的培训,这一做法并无不妥。蓝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其所提出的理由不够充分,故此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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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判决:认定该公司与蓝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

蓝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认定此案属于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其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向蓝某发放经济补偿金。

田某,公司一员,指控蓝某及其配偶高某存在不端男女关系,并意图向蓝某讨回公道。因此,公司对蓝某作出停职处理,并对其进行了婚姻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即便蓝某处于停职状态,公司依然照常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并未违反劳动法规的规定。蓝某随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一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蓝某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予以了驳回,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保持原判。

综合考量,蓝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故此,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法律适用恰当,法院决定予以确认并保持原判。

那么问题来了,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什么情况下,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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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